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2018年3月7日 所属分类:制度办法 访问统计:652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公司设立会计结算中心是公司融资、发展及现有相关子(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不健全的客观情况下,同时为了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账务集中核算和财务风险控制,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监督职能,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会计结算中心并授权淮安水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财务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子公司账务独立核算,即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独立,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独立反映。
第三条 会计结算中心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工作,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结算中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结算中心人员的选聘
第四条 会计结算中心人员由水投财务公司、水资源公司、新型城镇化公司、首创公司、江苏楚云文化公司现有财务人员构成,人员不足部分由水投财务公司上报需求计划,由公司组织实施选聘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各子公司的会计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均统一转到水投财务公司,由水投财务公司负责岗位分工和考核。结算中心会计均在水投财务公司办公地点集中办公(水投财务公司可根据其他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相关会计人员派驻现场)。
第六条 会计结算中心人员纳入水投财务公司统一管理,薪酬、福利均按水投财务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由水投财务公司统一发放,会计结算中心人员不得在所服务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会计结算中心人员的分工由水投财务公司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会计结算中心具体岗位要求标准如下:
总账会计要求标准: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有中级会计以上职称或会计专业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总账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税务法规,并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在以往的会计工作中,及时完成各项会计工作,无不良记录,从未出现过业务工作上的重大错误。
(四)能够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对所布置的各项工作能不折不扣地完成。
其他会计人员要求标准: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专业类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税务法规,并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在以往的会计工作中,及时完成各项会计工作,无不良记录,从未出现过业务工作上的重大错误;
(四)能够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对所布置的各项工作能不折不扣地完成。
第八条 会计结算中心会计实行年度考核。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三章 会计结算中心人员分工及相关职责
第九条 会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主任一名(兼)、两名总账会计、一名税务会计、两名出纳会计、一名档案会计,其余人员根据需要派驻现场(子公司原协议中规定由其他股东要求派驻现场的人员,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条 总账会计职责:按照国家相关财经制度、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全面负责会计核算、凭证审核、账单复核、账务处理、报表出具、凭证装订及纳税申报工作,做到账务核算及时准确,报表质量客观可靠,税收风险可控,为各子公司融资工作提供所需财务资料,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会计职责: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各种发票的领购、保管;按规定及时登记发票领购簿,正确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及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票认证;负责减免税、退税的申报。做好公司涉税的各种统计报表和涉税资料的整理,协助总账会计完成税务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及时了解有关税收立法和税务申报方面的调整及变化;分析研究相关的税收法规,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纳税成本;处理公司与税务相关的突发事件和税务稽查。
第十二条 出纳会计职责:具体负责现金和银行业务的经办。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对各结算资金,要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资金计划管理;遵守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好各子公司费用报销及税金缴纳工作,及时上交原始凭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月底做好现金和银行的对账工作,做到账单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向总账会计移交相关凭证资料。
第十三条 档案会计职责: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各公司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材料妥善保管好,确保会计档案的及时归档;所有归档的财务档案资料必须建立档案使用台账,台账应登记使用时间、内容、使用人、使用方式等;外部协调联系工作(除银行外)。
第四章 会计结算中心会计的权限
第十四条 提供服务的会计人员有权要求各子公司领导层及员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由会计结算中心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公司等违法乱纪行为,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会计结算中心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如果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事项,既不拒绝执行,又不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有权参与各子公司费用预算的编制和主要合同的修订,列席各子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生产经营会议,制定完善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提出有关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七条 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有权监督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
第五章 费用、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会计结算中心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淮水资[2014]207号),加强和规范各子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在各子公司的经费报销中,实行报销单据审核制度,即各种支出单据的报销,需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主管、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审核签字后,再由各子公司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审核签批后,出纳会计方可予以报销和支付,整个审批付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以及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子公司相关人员对业务的其他事项负责。
第十九条 因生产经营发生的大额(5万元及以上)投资、采购和资金支付,子公司须提供经理办公会纪要,会计结算中心按各子公司联签程序并经结算中心主任签字后执行办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帐户开设、销户和非经营发生的资金调度由公司统一安排、制定方案,报领导同意后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子公司资金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淮水资【2014】2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子公司因业务发展,开展正常业务申请账户开设,需依照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履行正常审批流程。如果开设账户为共管账户,要设立资金预算管理,需要子公司提前报用款需求计划,再拨付资金,剩余资金将由会计结算中心移交至水投财务公司运营管理,如果子公司未提前报用款需求计划,向会计结算中心申报资金使用,便属于从水投财务公司进行融资,将按照融资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票据及印章的管理,现金会计负责购领、保管、使用票据,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财务专用章应由提供服务的总账会计保管,法人印章由提供服务的现金会计保管,银行印鉴章严禁由一人保管;银行账户使用网银U盾的,U盾应由制单人和审核人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
第七章 会计结算中心会计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实事求是。会计结算中心会计人员要认识到会计资料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歪曲。
第二十四条 遵纪守法。会计结算中心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揭露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敢于向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 胸怀全局。会计结算中心会计人员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把自己当成各子公司成员组成部分,必须为各子公司做好服务工作,为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又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者,负责管理和监督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廉洁奉公。会计结算中心会计人员要以身作则,一心为公,在工作中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搞不正当关系,不损公肥私,做到清白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贪不占。
第二十七条 保守秘密。会计结算中心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同时会计人员不得以不道德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秘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水投财务公司每年向各子公司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或按业务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具体选择何种方式,由双方协商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订合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暂在水投财务公司、水资源公司、新型城镇化公司、首创公司、江苏楚云文化公司等公司及其子(控股)公司执行,对子公司投资但未达到控股的公司和项目公司,但根据协议由我子公司负责管理和核算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实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